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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4-01-24 09: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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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确定的我市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任务。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为了让广大读者和各界群众及时掌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实质,大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报近期特开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专栏,宣传和解读这次改革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名称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企业法人有开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市、县级工商局可以受理冠“陕西”字样,县级工商局可以受理冠“商洛”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有困难的,可提交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进行登记注册。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的经营项目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中的27项继续作为前置许可项目,其他前置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后置许可项目,涉及后置许可项目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七)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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