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家庭农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
(十)简化“一审一核”登记注册程序。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涉及前置许可证项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类型、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等重要事项登记继续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除国务院现行规定仍需审批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许可审批、登记事项适用本意见。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出资在商洛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
(十二)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企业按年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的黑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报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登记管辖。公司制企业所在地为商州区的,可由企业自愿选择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