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罗建平)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将实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进一步扩展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该政策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旨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相对于此前政策,本次政策主要变化有三点: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申请审批,统一改为备案方式;二是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三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面扩大,预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
近年来,商洛国税系统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0-2013年累计为28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91万元。本轮政策调整后,预计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从而助推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