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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醉驾频发令人忧

商州醉驾频发令人忧

2014-12-12 09:50:29

——商州区法院醉驾入刑案调查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讯(饶彩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已经三年六个月,从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虽然法律实施已经历时三年多,危险驾驶行为并未像预期中有大幅度下降,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依然有待提高。商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以受理案件为样本,针对定罪、量刑、审判、执行难点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情况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商州区法院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4件,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3件,2012年5件,2013年14件,2014年前10个月22件。
  2、醉驾车辆主要是摩托车。审结的44件案件,酒后驾驶摩托车26案,占醉驾比例为:59.1%。酒后驾驶小轿车18案,占醉驾比例为:40.9%。公职人员醉驾5人,占醉驾比例为:11.4%。农民、居民醉驾39人,占醉驾比例为:88.6%。
  3、发案原因为交通肇事后报案。受理的44件案件,交警例行检查查出的2案,一案是小轿车,另一案是出租车,占醉驾案件4.6%。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向交警部门报案后查出42案,占醉驾案件95.5%。
  4、刑罚均判处拘役刑量刑幅度是1个月至3个月。44案中,判处3个月拘役的3案,占醉驾案件6.8%。判处2个月拘役的13案,占醉驾案件29.5%。判处1个月拘役的28案,占醉驾案件63.6%。44案44人,均判处拘役刑,未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原因分析
  1、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导致醉驾居高不下。商州饮酒之风盛行,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相互沟通都离不开酒烘托气氛,以酒待客,以酒会友,以饮酒加深感情之风的盛行导致商州危险驾驶案居高不下。
  2、法制宣传不到位,对醉驾车辆认识有误解。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通过各级交管部门的广泛宣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有所提升,但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人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或者认为查酒驾时不会查摩托车,正是由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商州法院审理的驾驶摩托车发生醉酒驾驶的案件已经达到全部案件的59.1%,且涉案摩托车醉驾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高达100%。
  3、安全意识淡薄,轻信醉驾无事。商州受理的44件醉驾案,驾驶员均抱有侥幸心理,不听他人劝告,固执己见,坚持酒后驾驶,42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三、酒驾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羁押期限短给审判、执行带来障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别无选择。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规定,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一般不能逮捕,对其刑事拘留最长应以7天为限,超过7天不能结案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商州法院审理的44件危险驾驶案,无一件在7天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所有案件最终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经传唤不到庭或不及时到庭影响审理。二是判决作出宣判时,被告人潜逃,无法送达判决。三是宣判后,等案件生效按判决收监时,被告人逃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摩托车的管理存在漏洞。从涉案的26件摩托车醉驾案看,摩托车驾驶员均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驾驶员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摩托车管理上存在不规范和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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