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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醉驾频发令人忧

商州醉驾频发令人忧

2014-12-12 09:50:29


  3、如何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yu‘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2011年5月17日,公安部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将“醉驾”规定为犯罪,但没有规定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限制性条件。故同类危险驾驶罪在判处实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上不一致。商州区法院审结的44件危险驾驶案,全部判了拘役。但从统计看,本市外县同类案件有判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本省外市县区同样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
  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案的自首情节。在商州审理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是否认定自首情节的问题。第一种情形:发生事故后对方报警,醉酒驾驶人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否认定自首?商州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做了这样的处理:如果被告人是因为严重醉酒意识不清而滞留,就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认定自首;如果被告人确实出于认为构成犯罪而等候处理,就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供认醉酒事实的,是否认定自首?商州法院认定了自首。理由是,这种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视为自首的情形。第三种情形:交警部门在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作出后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处理,是否认定“自动投案”?商州法院认定了“自动投案”。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警方发现,也未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应当认定“自动投案”。如果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醉驾事实,应认定自首。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强宣传,多措并举。发挥电视宣传的广泛性的作用,相关部门应通过媒体,加大醉酒驾驶类犯罪案件的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在发放驾驶证的同时发放安全驾驶宣传卡片,时刻警示驾驶员。法院要积极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加大醉驾案件的巡回审判力度,以生动的案例警示公众。
  2、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中,要加强对醉酒驾驶案件例行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汽车驾驶员,特别是要加大对摩托车驾驶人员的查处力度。要加大对摩托车的监督管理,及加大对摩托车的处罚力度。
  3、增设刑种,选择刑罚。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主刑只有拘役,这种绝对的法定刑设置让法官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情节面前没有任何刑种上的选择余地,不利于对一些无须羁押的醉驾行为处以较轻的刑罚,也不利于一些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处以较重的刑罚。为了审理好该类案件,危险驾驶罪应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增加管制刑、单处罚金的非监禁刑,体现罚当其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指定标准,准确量刑。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应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确定一个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生命至上的意识,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让醉酒驾驶远离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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