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未完待续)
2015-09-23 09:03:01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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