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直部门  »  权威发布

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规定

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规定

2015-12-09 08:29:25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阅读
  • 镇安环境监测站通过资质认证

      本报讯 (曹杰 董燕)12月3日,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环保评审组对镇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评审组专家对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实验室环境条件、监测能力、技术资料档案进行重点考核。   评审组通过盲...

    时间:12-09
  • 商洛市纪委多措并举加强机关党建

      本报讯 (商纪宣)今年以来,市纪委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铸反腐铁军”党建品牌活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

    时间:12-09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