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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要我们怎么做

2016-01-07 08:56:26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当今社会,水污染已经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破坏生态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水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较早进行立法的领域。不断完善和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是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的一条根本途径。
  什么是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产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必须予以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如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
  所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从取水口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得小于200米。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设置排污口;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哪些行为被此法所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