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商州区人民法院和洛南县人民法院为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二、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洛南县人民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镇安县人民法院和柞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洛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商州区人民法院、丹凤县人民法院和商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本市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以后,除商州区和洛南县人民法院外,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管辖不变,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负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管辖范围到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