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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5-01-26 09:13:04


  五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聚集、游行、示威,或者聚众扰乱信访秩序的;
  八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的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六、对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访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上访破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馆等地非正常上访的,从重处罚。
  七、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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