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市各级工商部门、消协组织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商洛、诚信商洛和幸福商洛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将消费维权、调解消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起来,全市共建消协分会153个、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和12315联络站1603个。全年受理各类申(投)诉举报7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万元,为商洛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购买建材惹纠纷 工商调解护和谐
【案情简介】去年7月,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建筑材料,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经济纠纷案件。商州区村民王某购买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建材,使用后,对其质量不满意,认为给其施工造成损害,要求某建筑材料公司赔偿24万元,但某建筑材料公司只答应补偿7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随时有激化的可能。王某甚至扬言,如果不答应其要求,就要采取堵门闹事等过激行为。针对此情况,市工商局立即受理其调解要求,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各自责任,讲清利弊、对双方进行劝解,缓和了王某情绪,又通过多次艰苦的劝说和调解,最终达成建筑材料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15万元,王某不再追究该建筑材料公司任何责任的协议。双方衷心感谢市工商局、市消协的辛苦调解。
【案情评析】近年来,商洛市工商局、商洛市消费者协会积极完善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转办和处理制度以及督办等制度,全面规范了工作环节、程序。积极促进消费者与企业和解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消费者纠纷调解制度,不断提高了工商执法效能,在消费纠纷调解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和谐稳定,建设幸福商洛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治疗效果不满意 消协调解排民忧
【案情简介】2011年8月,丹凤县贺某因乘坐他人摩托车不幸摔伤,听信广告宣传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种种原因,对治疗有意见,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又到西安重新手术,花费大、影响了病情,患者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由于各种原因,拖延了半年之久还是解决不了。2012年3月13日,贺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商洛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工作人员考虑到患者是丹凤县人,经济困难又交通不便,就及时与医院联系,多方协调,对双方讲政策,最后使双方达成了补助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助患者贺某2万元。贺某非常感激,连声称赞商洛市消费者协会真正给困难群众排了忧解了难。
【案情评析】商洛市消协向消费者提示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掌握一定的相关知识;二是应学会识别虚假广告的典型特征。虚假广告多是铺天盖地地做、效果吹得神乎其神等;三是一旦发现虚假广告请及时向辖区工商部门举报。如果被虚假广告欺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申诉或投诉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严寒冻坏拖拉机引争议 工商调解维护农户权益
【案情简介】去年冬天,洛南县柏裕寺村民李某从县城购买了一台小型手扶拖拉机,当晚由于天气严寒,将水箱冻炸了两个口子,李某认为拖拉机的质量存在问题,租农用车将拖拉机运往县城与商家交涉未果,申诉到城关工商所。接到申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认真查问及分析,对商家反复劝说让其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驳回了商家原先种种推托之词,并当场与厂家推销人员取得电话联系,商家承诺为农户更换一台新机。同时工作人员要求商家在出售该型号拖拉机时应提醒用户注意做好防冻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李某激动地说:“换了一台新机,为我挽回6000多块钱的经济损失,你们12315真的是把红盾护农落到了实处啊!”
【案情评析】此案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急消费者之所急,帮消费者之所需,解消费者之所难,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其他农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多种方法与商家进行沟通,除宣传法律法规,讲解政策外,能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切入点,以商家的长远利益为重,站在商家的角度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希望商家能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服务理念,积攒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谋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站在双方的利益上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攻破难点,达到了让消费者满意,让商家舒心的双赢局面。
四、维修家电遭欺骗 虚报故障应受罚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程某家的村村通电视信号有问题,无法正常收看电视,到商南县某家电维修中心维修,经过调试检查,家电中心维修工吴某说有一个小配件坏了,需要换一个新的,要价150元,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90元的价格更换一个新的配件,电视可以正常收看。吴某走后,程某将吴某换下来的“坏配件”重新安装,电视也可以正常收看,这引起了程某的怀疑,立即联系了另一个业内维修人士查看。原来,电视故障属于射频线接错所致,根本不是吴某所说的配件损坏。得知实情后,程某非常气愤,到城关工商所申诉,吴某辩解说这是在维修时检测不清造成的,同意退还程某90元钱并向程某道歉。
【案情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吴某缺乏职业道德,虚报故障,恶意欺骗消费者,购买90元根本不需要的配件,实在不应该。
五、装修房屋偷工减料 及时申诉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柞水县某小区业主刘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与柞水县某橱柜店签订合同,定做衣柜、橱柜等家具,橱柜店经过丈量与业主刘某签订了总价54024元的装修合同。家具制作安装完成后,业主刘某在使用中发现家具尺寸与合同约定有误差,遂至工商机关申诉。经工商局执法人员、业主刘某、橱柜店三方共同实地测量,发现衣柜柜体、衣柜背板、橱柜柜体、橱柜柜门面积均存在不同程度缩水,部分五金件数量也不足,合计差额达5980元。工商机关责令橱柜店退还业主刘某差价5980元,刘某考虑到橱柜店的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加倍赔偿的要求。
【案情评析】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仔细签订装修合同,签订合同时,要先对条款进行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材料、工期、施工安全、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规定,装修工程量和工期是否合适,材料品牌和施工工艺是否满意,付款方式和保质期是否合理等。合同中应特别注明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谨防施工时项目漏算、改变工艺和材料质量,造成浪费。发现问题要及时申诉,并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KTV唱歌“门槛高” 强迫消费实不该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4日晚,张某与朋友到商南县城某KTV唱歌,结账时,按账单张某只消费372元,但吧台服务员告知张某,按照该KTV规定,小型包厢最低消费400元,中性包厢最低消费600元,张某在中型包厢唱歌,应最低达到600元的消费额度,张某要么再点几瓶啤酒凑够600元最低消费,要么按照小型包厢支付400元费用。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某只好按400元最低消费额度付款。张某第二天拨打城关工商所电话进行申诉,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经调查询问后发现该KTV刚开始营业,城关工商所当即责令改正并退还张某28元钱,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情评析】近年来,一些茶楼、KTV、饭店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者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KTV设定“最低消费”是无法无据的。消费者遇到此类强制消费的情况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