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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社区矫正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09-29 14:44:05

来源:商洛之窗

  商洛之窗讯 社区矫正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然而,每一部新的法律的实施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必然遇到种种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做进一步认识,并从遇到困难和监督手段展开论述。
 
  关键字:社区矫正监督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四种刑罚执行方式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也从公安派出机构转移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渐趋规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施行法律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创新和主动性不足,制度建设和联动协调机制的不顺畅,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种种问题,一些工作内容流于形式,法律监督的缺乏和滞后,容易使这项制度的执行产生折扣,本文就社区矫正的作用、意义再做认识,并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做以讨论。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再认识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执行,发挥出刑法的社会效应。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确立以来,弥补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不足,完善和充实了刑罚执行的积极功能,使得犯罪人虽然在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但是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使其能够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社区矫正存在种种“误区”,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级社区矫正主管机关以“保证所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发生再犯罪行为”为目的,变社区矫正工作成为另类的“监视”,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应弱化,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并未由此得到教育感化,而是处处感受到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处于“另类”的地步,行动、劳动、学习与整个社会格格不入,容易滋生仇视社会的心理,效果很差。
 
  其次,实际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未能广泛的发动群众,变“社区矫正”成为“司法所矫正”,这个问题的根源非常复杂,既有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比较弱,法律文化程度比较低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于目前行政体制的不合理造成的。社区矫正应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目前我县部分山区的自然村,根本未形成社区的形态,一些“留守村”十室九空,没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更无从谈起社会志愿者,往往只是村干部挂名担任某人的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至于具体的矫正到底进行了没有,无从得知。
 
  第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执行问题很多,暂予监外执行按照新的《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医院就医报告或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我们在实际中发现有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贫穷至极,根本无法就医,有些已被家庭遗弃,处境极为艰难,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和刑罚执行如何监督,现在并未有好的办法。禁止令的执行由于涉及部门太多,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社区矫正理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照顾国民的心里承受能力,顺应现阶段人们的平均价值观念,通过社区矫正,对犯罪人施行惩罚与教育改造,不能单纯的强调社区矫正对犯罪人实行惩罚和报复情绪和片面讲究教育改造的“教育万能”观点。社区矫正要体现人道主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使得参加社区矫正的犯罪人都能顺利的融入社会,转变为去恶从善、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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