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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社区矫正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09-29 14:44:05

来源:商洛之窗

 
  1.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遇到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带有滞后性,大多沦为形式审查。比如,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报批、考察、审批,目前检察机关正在陆续介入,但是介入的程度还不深。目前一些一些地方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决定之后,其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未移交执行地检察机关,存在脱管现象。如何有效整合、协调、统筹各个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交流、沟通机制是目前摆在监督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监督手段的单一。目前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主要的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此举对于本县的社区矫正机关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异地的机关、上级机关作用不大。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三)如何尊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畅通社区矫正对象申诉、控告的渠道,也是目前的重要问题。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对象本身经过一系列的权力机关的整饬历练之后,自身存在不敢申诉、忍气吞声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急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由于人员配备、经验不足,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任务量相当繁重,既有本区域看守所检察、监狱检察的任务,还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人手明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笔者所在县目前仅有两名检察干警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所在市的兄弟县院最多不过3人,队伍的配备、人员素质的提高都应成为目前队伍建设的重点。
 
  三、如何完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重点,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一)检察机关完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就是要结合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采取检察机关所能运用的一切手段,完成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的目的。监督的对象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职责的审判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公安机关,以及对关押在监狱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需要交付社区矫正的监狱、看守所等等。监督的手段不能仅限于意见建议,应完善同步监督的方式方法,开展实质审查。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
 
  (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的重点除了在决定、执行、变更和终止四个环节开展以外,还应重点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杜绝社区矫正中自由裁量的一些行政权力的滥用。应对执行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处罚的决定进行审查,发现不当的依法纠正;要畅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渠道和程序,比如前文所说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家人遗弃,贫病交加未报告身体的行为,就需要检察机关协调执行机关,调查清楚脱管的期间、疾病状况、落实如何救济等具体问题。
 
  (三)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必须畅通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在一体化的行刑监督机制建设中尤为重要,建立和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刻不容缓。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离开任何一个部门或社会组织结构的节点,矫正的效果将减色不少,所以要统筹各个社会力量,仅凭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是做不到的,目前仅考虑从系统内部和区域范围内来做好联系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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