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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所作为

2015-08-17 16:29:12 来源:商洛之窗

   社会矛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部门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是一项牵扯面甚广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和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立足于本职职能,如何真正与其他机关团体多管齐下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让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

  作者认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从而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新成因,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其主要成因有:

  (一)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引发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方式单一,敷衍塞责,随之产生的一些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二)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但由于受城乡分布不均,法律法规普及面及受众人群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的制约,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三)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快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当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个别留守人员伦理道德滑坡,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以及目前社会出现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和婚外情等因素引发矛盾的情况较为突出,甚至导致命案发生,造成邻里关系日益紧张。(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尚未完善。因现行调解体制尚未形成“一盘棋”的总体格局,矛盾纠纷调解策出多门,村(居)委、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妇联、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均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极易造成各自为政,导致部分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初期并不明显、不太尖锐的矛盾纠纷,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而不断升级,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带来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