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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所作为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所作为

2015-08-17 16:29:12

来源:商洛之窗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特别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一)突出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更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第一,创新监督方式,提高检察执行力。必须主动适应变化的形势,着眼实践、尊重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在创新中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还存在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除了进一步规范、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工作,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监督方式,比如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作用。

  第二,加强析法说理,提高司法诉求解决力。仅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不考虑解决实际诉求,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反对,轻则不服而对处理决定不予接受,重则引发纠缠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要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强化责任,逐件落实,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发现非人为因素错案,要依法坚决纠正,依法及时赔偿。

  总之,各级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探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镇安县检察院   邹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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