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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2015-10-16 09:51:10

来源:商洛之窗

   王鹏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性

  如果仅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多样性及客观性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但是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又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之处,同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相比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作为义务来源的特定性

  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同时也是不作为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通常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特殊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行为人所负有的这些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使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具有了区别于作为犯罪关系的特殊性。

  2.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特定殊性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某些共性的特征,因而在不作为犯罪及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中,应当坚持刑法因果关系共性特征原理,同时还应当考虑社会生活的逻辑观念,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相割裂,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相混淆。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所在,虽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强加的,但是相比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负有阻止因果关系向危险方向的发展义务而没有履行,最终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总之,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相比,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的特殊性在于以下几点:

  (1)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依附性

  在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在应当履行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而消极或怠于履行其作为义务,以致发生了本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也即不作为本身不可能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不作为只能同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或是某种自然事实等有关因素相结合才能使得危害结果的最终实现。也就是说,不作为之时,客观上就已经存在或潜伏着某种因素如行为人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或自然事实等引起的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某种事实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只是负有阻止这种已然有害因果关系继续进行的情况下放任这种有害因果关系的持续,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也即行为人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利用或不中断这种已然的事实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原因结果这一大因果关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因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对危害结果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已然的事实因果关系。

  (2)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原因力的不特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大都具有特定性。在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作为行为可以很直观、循序渐进地影响结果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在不作为犯罪中,由于其外在表现为相对的静止,不作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不作为对因果关系及危害结果的作用也具有隐蔽性,所谓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原因力的不特定性,是与作为犯罪的作为行为相比较而言的。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不作为只是消极地不履行防止结果发生义务,因而结果的发生给人一种自然而然,没有改变现状的感觉,由此决定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不特定性。

  (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原因力的隐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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