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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性

2015-10-16 09:51:10

来源:商洛之窗

  虽然不作为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实现,但是,就不作为本身来说,不作为在推进危害后果的产生过程中所引起的作用不具有有形性,其消极的不作为外在表现为静止,因而具有隐形性的特点。当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力的隐形性并不能否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在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上,还有人提出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的特点。这种观点实际是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同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本身混为一谈。

  因此,不作为本身具有原因力是毋庸置疑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实现,与作为犯罪相比较,这种积极促进作用更加隐秘、复杂。尽管如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仍应持肯定态度。

  (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内部结构的特殊性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区别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而具有特殊性,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原因和原因力都具有特殊性外,其内部模式结构也具有特殊性。从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上来看,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因果关系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形成一个平行的因果链条;一是因果关系的原因和结果之间除有条件介入外,再无其他原因介入。但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其内部结构就有所不同。如果运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起果性原理和防果性原理来对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分析,那么在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一个或多个原因或条件对危害结果的作用都是向着同一方向,都是起果性原因,即都是积极地推进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而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不但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原因,而且这些原因既有起果性原因,又有防果性原因,他们本应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由于防果性原因即行为人的不作为而致使防果性原因遭到破坏,因而产生了危害结果。(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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