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休”制度在宋、元两代相以沿袭。宋朝时期,除这些常规假日外,法定的节假日更加丰富。据宋史笔记《文昌杂录》记载,元日(春节)、寒食、冬至各放假七日;天庆节(正月初三)、上元节、天圣节(皇帝母亲生日那天)、夏至、立春、人日、中和节、清明、七夕、末伏等也都放假。这样,一年的法定假日达到了七十四天,加上三十六天旬休日,共一百一十天,和现在的法定节假日总数非常接近。
当然,和今天不同的是,在伦理盛行的封建社会,基于人伦血缘和宗法观念,除了上面的法定节假日外,政府还出台了很多“人性化”的政策:父母住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定省假(不含旅程);在五百里外,则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子行冠礼时有二天假期;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父母亲去世,解官戴孝三年(军职为一百天);亲戚去世,根据关系远近设不等的假期。
和之前的各个朝代相比,元代在节假日制度上显得迥然不同。
法定节假日更是少得可怜——元代规定全年只有十六天节庆假日。
为什么元代的假日这么少,或许与其游牧民族的出身有关吧!
或许是受了元朝的影响,到了明清两代,政府官员就没有汉唐宋时期宽松的休假制度了。“旬休”制逐渐削减甚至取消,全年只保留三个假期,即春节、冬至及皇帝的生辰。具体的是月假三天,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冬至等节日可放假十八天,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不过政府的这一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将相,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但是政府的这个规定是有条件的——长假期间官员仍要不时地到其官署处理必办的公务,涉及司法的事务更是不能停止。
清朝后期,休息制度开始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人大量进人中国,他们每星期休假——天,时间一长,国人产生了认同感。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层基本上实行了星期天为公休日的制度。
在千年的休假制度里,除了法定节假日,政府也对“临时请假”
制度作了规定。举个例子,如果官员因为有急事而无法及时回官署办公,晋代就规定:“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中延二十日。”到了后晋时期,家居外地的官吏探亲时,政府还会单给路程假。
这种“急假”在今天看来颇具人性化,当个人要执行对家庭的责任时,政府的法令有相应的假期规定。最宽大的是唐代的规定,包括: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近亲行婚礼,则假期分别为五天、三天、一天;父母亲去世,强迫解官三年,如果是军职,则为一百天;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可以说,节假日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沿袭已久,源远流长。这可能与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社会的因素有关——农民可以根据自己农事活动的闲忙和节气变化来适时安排自己的休息闲暇。而政府官员不能像农民那样随意规定自己何时休息——但又不能不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休假制度诞生了。
而实际上,官员放假也是源于农本位的思想——古代官员放假,主要是不让政事影响民间的庆典活动,或者说与民同乐就是他们那天的政事。所以说,从事民俗文化活动的假日才是节日。节日是一种全民参与的盛大庆典活动,有其特定的仪式和过程,承载特定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和民俗仪式是节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过去,节日一般称为岁时节令,主要用来表达人们对于天地自然的酬答,对神灵的祭祀,对祖先的敬仰以及对长者的尊重等,它是负载厚重的历史记忆和情感的一种民俗活动。(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