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
最好进行核实并写进合同
针对不少购房者遇到的房地产广告“偷换概念”的行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诉记者,“这种行为只能说是误导,因为无法认定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至多算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杨律师提醒购房者,国家规定广告中不可以使用首个、最这类的极端性形容词,也不可以主观预测。因此,如果广告中出现一些明示或者隐含房屋升值保值的内容,甚至出现一些极端性的形容词,就要对广告的可信度保持怀疑。另外,购房者最好要到现场去实地考察,核实广告中的内容。
作为购房者,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对开发商在楼书、沙盘或是广告中承诺或描述的内容,一定要向开发商或销售人员进行核实,对于能够影响作出购买决定的因素或内容需要坚持签入合同的补充协议之中,方能使该内容具备合同效力。(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