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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买团”和垫付费用

旅游法: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买团”和垫付费用

2013-05-10 11:22:53

  2001年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毕业的朱红莉开始了自己的导游生涯。“近十年做导游的时间我都很难找到归属感。我属于大家说的那种社会导游,就是没有固定的旅游公司,哪里需要哪里去。”已经考上研究生的朱红莉向《法制日报》记者谈起她的导游生涯时,没有一丝留恋甚至还有抵触。“垫付对于我来说基本每次都是,好一点儿两个月之后就能拿到钱,差的时候就不好说了。有时我真的不想昧着良心把外国游客拉到那些店里,任他们漫天要价却不能说,很不舒服。”朱红莉感慨地说。

  和朱红莉有着同样经历的导游不在少数。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9年全国导游总数就已经超过52万。这样庞大的一个群体,行为需要规范,权利更需要保障。

  导游管理体制存在顽疾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快速扩张的导游队伍、多元化发展的导游执业形态相比,我国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无法与其相匹配,存在着不少问题。

  王玉松说,导游用工关系性质模糊不清,社会导游权益保障水平很低。目前,除了旅行社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劳动关系外,其他社会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模糊不清。“比如社会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兼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等。因为用工关系性质不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都不明确,致使导游尤其是社会导游的各项权益保障水平非常低,几乎处于无任何保障状态。”导游工作的性质和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都决定了导游职业社会化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但目前对社会导游的管理水平却非常低。从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目前的职能范围看,也就仅限于提供注册办证和年审刷卡服务。虽然也有些机构尝试开展一些职业培训活动,但并不系统化和常态化,对社会导游的吸引力也不大,完全是凭兴趣自愿决定是否参加的。

  王玉松表示,要根治我国旅游市场上导游服务的种种弊病,就应当明确导游执业行为的具体规范,并对违反规定的导游施以严厉的惩处,同时还必须完善并落实导游人员的各项保障制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相关法规对导游执业行为规范已经有了比较细致具体的规定,而导游人员的一些权益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比如导游人员合法收入的保障制度、导游执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对导游执业中的违法行为难以严厉查处。

  完善导游权益保障制度

  “刚刚颁布的旅游法直面导游服务市场的现实问题,按照规范和保障并举的制度设计思路,在明确导游人员执业规范的同时,完善了导游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同时也指明了我国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王玉松说。

  王玉松详细地向记者解读了旅游法对导游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从绝对数量方面看,全国导游数量已超过了旅游业务的实际需求,但从导游队伍构成看,结构性矛盾又非常突出,与市场的实际需要脱节。旅游法中规定的导游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导游队伍结构,使得其更符合市场需求。

  王玉松说:“我们现在呼吁导游职业应当社会化,但这个职业社会化绝不可等同于导游职业自由化,导游不必一定要隶属于某个旅行社或景区(点),但是导游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必须通过旅行社或景(区)点的委派。因此旅游法中规定实行旅行社委派导游服务制度是非常正确的,这样可以避免导游直接和团队或客人进行交易。防止旅游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也预防旅游市场陷入混乱的无序竞争。另外旅游法中对导游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也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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