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责任的规定,就是明确了组团社的民事责任不容推诿,他们对于旅游者是第一责任方。换句话说,只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至于最终的责任承担,由组团社去追偿,当然追偿不得的风险,也由组团社承担,而不是由旅游者来承担。”申海恩说。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游者拒绝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人员甩团、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非常严重。申海恩说,甩团对于身处异地、甚至境外,语言不通、食宿无着落的旅游者来讲,就是一种灾难,而导游、领队、司机等正是借此来胁迫旅游者就范的。“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活动,愿意将自己交给旅行社,这里面寄托了极大的信赖,而这种甩团、拒不履行行为对旅游者的损害,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损害将是致命的。”正因为如此,旅游法在第七十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申海恩说,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不仅限于甩团,那些为了折磨旅游者而实施的拒不停车、不开空调、不给饭吃等情况,也都纳入了惩罚性赔偿范围。这一点对于遏制恶性违约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拒绝履行合同只是很普遍的一般的违约行为,完全没有必要给予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在旅游合同中,拒不履行合同对旅游者所造成的伤害,要求必须予以惩罚性赔偿。”申海恩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