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整治“零负团费”,但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实施。日前,市文体旅游局邀请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和边检总站等单位,并召集全市445家旅行社,在市民中心召开会议,就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的解读以及旅行社存在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旅游发展良好,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岳川江曾透露数据,2013年上半年全市旅游总收入402亿元,增长了14%。全市共有旅行社425家,位居全省第一。
目前,深圳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客源地和出境游集散地之一”;2010年被《纽约时报》评为“全球2010年旅游者中必选的31个旅游目的地之一”;作为粤港旅游圈和整个中国南方旅游圈的核心环节之一,深圳旅游市场已成为“世界双向流动”最大的市场。
《旅游法》的出台引发业界热议。曾参与《旅游法》修订讨论的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任闵令波律师表示,《旅游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来解决旅游行业问题的现状。”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方面认为,《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对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深圳作为首个“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在推动旅游质量方面发挥了标杆示范作用。深圳市旅行社要以贯彻落实《旅游法》为契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旅游行业向规模化、电商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服务和产品标准化建设以特色化经营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深圳旅游品牌在全国乃至海内外的知名度。
《旅游法》对团费、旅游者权益、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责任制经营规范、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旅游法》规定,结合深圳作为港澳游及出境游门户的实际情况,市文体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将从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业务操作管理,印章、单证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港澳游团队名单表》管理以及加强出境游名单表管理等方面加强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对港澳及出境游,文体旅游局有严格的要求和违规查处措施。在出境游名单表管理方面,“凡经过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发现使用假领队证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暂停办理该司出境业务”。
■新《旅游法》释疑
《旅游法》出台促使团费上涨?实为价格理性回归
近期,《旅游法》出台后团费上涨的观点常常见诸报端。通报会说明,由于近两个月来,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他们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升。对于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团费上涨”问题,通报会认为,这是非常积极、正面的。“‘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零负团费”游还能继续吗?违反经济规律明令禁止
“零负团费游港澳”“零负团费”新马泰游……在过去,消费者走在大街上常常都能收到这样的旅游小广告。“零负团费”的做法实际上是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揽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这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