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
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还会有吗?自主购物和正当安排不限
治理“零负团费”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管处处长丘干表示,需要旅行社明确的是,《旅游法》重点整治“零负团费”现象,但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是重点规范旅行社从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游客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安排个人购物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和购物安排。比如北京的王府井、上海的南京路以及香港的中环等。
要付“导游服务费”或“小费”吗?部分国家必须给小费
“导游服务费”和“小费”并非一回事,《旅游法》对两者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但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出境旅游中能否解除合同?遇不可抗力、疾病可解除
《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据此,发生不可抗力、旅游者疾病等足以导致旅游者无法随团入境等客观原因的,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办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应当为其办理相关分团入境手续、协助其返程。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有集体随团活动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告知旅游者解除权受到限制的这一规定。
■声音
将促使旅游业规范化法制化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石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具有保护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正当合理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它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也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对违反相关规范和要求的个人和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为医治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零负团费”、“门票乱涨价”、“强迫购物”、“买团甩团”、“黄金周价涨质降”等顽疾提供了“灵丹妙药”,对于治理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行业向着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旅游市场重新洗牌
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企业管理部何嘉: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的基本工资和服务也会进一步提高,旅行社内部重新洗牌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如果说小旅行社专门靠旅游者强制购物来生存的话,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对于正规的旅行社则是一个关键的观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