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事故车的特点
1、 事故车由于受到外力的作用,必然造成整体或部份机件性能的下降,受损件的寿命缩短,从而造成车辆整车技术状况的下降,缩短车辆使用寿命。
2、 事故车辆因不同程度的整体或部件受损,必然造成部件与部件之间的不协调,容易损坏,维修费增加,如果发动机受损或传动系统的不协调,还会使油耗偏高,增加了车辆的使用成本。
3、 事故车辆因人们思想观念,思想意识的作用,造成贬值。
三、 事故车的评估方法
通过对车辆的调查询问与鉴定,对车辆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以及事故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也有了公正的评判,就可以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了,目前,对事故车辆评估方法很多,我们常用的评估方法有以下两种。
1、 重置成本法
事故车辆估价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确定事故车辆全新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来确定事故车辆价格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事故车辆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其中: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车辆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确定实体性贬值,通常依据车辆新旧程度,包括表体及内部构件、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完全报废的车(不考虑残值),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率则位于这两个数字之间,我们用车辆的成新率来表示。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功能性贬值的确定,通常在确定车辆的重置成本时已考虑扣减了功能性贬值部分。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事故车辆的经济性贬值主要由于事故原因而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下降,使用费用增加以及风俗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而使车辆价格下降,引起的贬值。事故车的评估中经济性贬值系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我们以市场调节系数调节评估值来使经济性贬值参与计算。
市场调节系数=(1-经济性贬值系数)
综上所述,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事故车辆的计算公式转换为:
事故车辆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调节系数
(1) 重置成本的确定
车辆的重置成本,即在功能和效用上与鉴定估价车辆相同或最接近的类似新车购置成本,加上必须的税费(主要是车购税和上牌费)。对于目前还在生产的车辆,其重置成本即新车的现行购置价加上必须的税费。对已经停产的车辆,其重置成本应为功能和效用相同或类似的替代新车的购置价加上必要的税费。如果使用替代新车的购置价作为重置成本,还应根据新老车型有功能上、效用上、外观和内置上存在的差异作相应的调整。正确确定重置成本是准确评估事故车辆的基础。
(2) 成新率的确定
事故车的成新率的确定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充分考虑事故车的技术状况,以系数调整。共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调整系数*100%
式中:已使用年限是指车辆从新车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的年数,在实际计算时,应该将已使用年限和规定使用年限的年数换算成月数,这样计算的成新率准确一些。
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我国汽车报废标准和其他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各种车辆准许使用的年限。
调整系数是指评估人员根据事故的大小以及对车辆损坏和修复的程度,车辆的现时技术状况,给出的调整值。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取值在0.5—0.9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