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牛磊)我市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将从2012年1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价价发[2011]1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商洛市物价局商政价发[2012]76号《关于调整商洛市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按照"充分考虑市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加快推进市区供水价格改革。我市市区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将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以上行业中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产业用水除外),其价格暂不调整,仍为2.4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本着工商同价的原则,其价格调整为4.5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洗浴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室内游泳、水上娱乐、茶秀、咖啡厅、歌舞厅、棋牌室、网吧、游戏厅、电玩、养生、桑拿、冲浪、足浴等休闲娱乐业,其价格调整为10.00元/吨。在本次供水价格调整中,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将由现行0.80元/吨提高到1.00元/吨,并将取消供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基本水价内。
我市市区本次供水价格改革将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利于供水企业良性运行和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体系,对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性统筹规划、管理和利用效率,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稀缺性资源的配置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