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意图对女孩不轨,以交友为由遭拒后竟将女孩非法拘禁,并强迫与其拍摄婚纱照。10月29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元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4岁的周元伟,系江苏省沛县人。他虽然结婚已经一年多,但平时还是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
2009年6月29日深夜11时许,周元伟在与其朋友李发军等4人驾车来到沛县县城汉街双拥宾馆门口吃烧烤的时候,发现旁边坐得正巧是以前在足疗店见过的年轻女服务员杨丽丽。见杨丽丽长得漂亮可人,李发军等人就不怀好意地怂恿其去搭讪。周元伟打了一声招呼,而杨丽丽脑海中根本对他没有任何印象,就没有理睬他,继续和朋友吕敏聊天。这惹恼了4人,他们当即离席从车里拿出非法买来的电棍,强行将杨丽丽和吕敏拉上车,扬长而去。他们在路上多次对俩女孩进行搂抱、抚摸等猥亵行为。
为了追求所谓的情调,一伙人又驾车来到丰县大沙河畔的一个苹果园,欣赏园内风景。天亮时他们准备去买点吃的,结果车开到范楼镇上发生故障,就到镇上一家汽车维修店门口准备维修。在这家汽车维修店的隔壁有一家漂亮新娘婚纱摄影店,周元伟不顾杨丽丽的反对,强迫其换上婚纱,与其拍摄婚纱照。拍摄结束后,一行6人去路边的小饭店去吃早餐,趁周元伟等人不注意,杨丽丽和吕敏趁机逃出来,躲进一家百货商店,请求正在购物的一名顾客向警方报警。10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正在路上四处张望的周元伟抓获,其余3人见警车赶到,慌忙逃窜,目前已被列为网上追缉逃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元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遂酌情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
法条链接: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以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