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违规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或将面临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的个人则或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广东首次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作为一座城市的文化符号,不但记录了城市的风土人情与历史变迁,也凝结着城市居民的深厚情感。然而在时下各地的“造城”运动中,历史建筑经常惨遭“毒手”,让路于开发商。因而,立法保护历史建筑,很有必要。
既然是立法保护,就应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从严惩处。令人不解的是,草案规定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个人最高罚款20万,对那些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来说,无疑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与其说是处罚,倒不如说是间接鼓励开发商强拆历史建筑。此外,这样的规定还为那些别有用心者留下了钻空子的漏洞,比如本来是单位拆除行为,但只要稍做手脚,改为个人行为,在罚款上就又节省了30万元。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如今的历史建筑已越来越少,或被拆除,或被破坏。这样的例子多的是:长沙市3年前才被政府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5处历史遗迹,已经或即将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消失;浙江绍兴有“千年古寺”之名的开元寺大殿,只剩下骨架;福建上杭千年客家古城被拆除……在广州,也不乏历史建筑惨遭拆除,署前路的民国时期建筑、恩宁路的西关大屋和洋楼别墅、西湖路上历史久远且颇具岭南风采的骑楼等,均被拆得七零八落。
有意思的是,有些地方一边在拆除历史建筑,一边却又大手笔造“古城”。河南开封千亿重造北宋汴京、湖南凤凰拟投资55亿元再造“烟雨凤凰”……可见,现在许多所谓的古城也只是徒有其名。
历史建筑之所以难以保护,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百年历史的建筑随处可见,关键在于不但有专门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而且规定的内容特别具体、细致。比如希腊的雅典规定,属于历史文物的古宅,主人想改装也要报经文化部门批准;在我国香港也有规定,违反《古物及古迹条例》,拆除历史建筑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10万港币并入狱1年。
反观我们,目前只有一部笼统的《文物保护法》,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基本处于一片空白。现在广东准备率先专门立法保护历史建筑,当然是件好事。可是最高罚款50万的规定却不得不令人怀疑立法者的诚意。既然想保护历史建筑,就有必要提高惩罚标准,至少要让那些开发商在拆除历史建筑时,心里得掂量一下,自己的征地拆迁成本和巨额罚款相比,是否划得来。也只有下重拳狠拳,违规拆除历史建筑的事件才能逐步减少。愿立法者三思。(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