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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告

2011-05-23 09:20:20 来源: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告

  本网讯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商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现就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周,根据设计文件测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渣土)排放申请,并签定《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核发《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费。建筑垃圾必须由有清运资质的单位(个人)清运,清运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清运方按市场价协商。对于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或不据实申报、偷拉私运者,市城管监察支队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营运手续齐全合法,车辆经交管部门审验合格且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建筑垃圾运输必须的全封闭装置,能防止流体渗漏,车身颜色相对统一。承运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实批准后,对运输单位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实行年审,《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性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一次准运证,一车一证。对于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无证违法拉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者,由市城管监察支队和交警支队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实行建筑垃圾(渣土)定点消纳制度。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抛撒,违者按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制度。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应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和交警支队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行驶,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并采取密闭措施,严禁垃圾撒漏、飞扬和超箱冒尖,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车辆取消《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一个年度内有2台以上(含2台)车辆违反规定的不能通过年审,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五、实行建筑垃圾(渣土)源头监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排放申报程序,对建筑垃圾运输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清洗设施设备和车辆冲洗机具,配备清洗保洁人员和工具。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前置审批,对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和签定责任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六、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城管、建设、公安、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专门的执法队伍,实行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渣土)的生产、运输和消纳实行全程监管。在城市出口道路和重要道路设立检查岗,开展联合整治检查。组成专门的巡查队伍,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地、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地开展巡查,严格依据《商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