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编织商洛绿色发展的“保护伞”。商洛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增强利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绿色发展的能力,加强对涉及绿色发展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履职或起诉,对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未提起的情况下,主动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项工作目前尚在试点阶段,要大胆的试,大胆的创,探索出一条适合商洛绿色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
7、创新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保障商洛绿色发展的“新途径”。商洛检察机关在推动商洛绿色发展中,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推动商洛绿色发展的新途径。一是创新检察办案模式,创建绿色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检察院考虑设立专门的绿色发展检察科,培养一批精通环境资源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专门人才,负责破坏资源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研究分析本辖区环境资源总体形势,进行绿色专项预防,向反渎、反贪部门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开展环保法制宣传等,形成检察绿色通道。二是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打造绿色发展一线平台。在重点林区、工矿集中区、重点水域设立绿色发展检察室,充分发挥检察室前沿阵地、一线平台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巡回走访,发现收集犯罪线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服务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检力下沉,向基层深入,让检察干警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建立绿色发展检察联系点,定期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开展法制宣传,掌握生态环境信息。三是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推动绿色发展。商洛检察机关要树立“大司法”、“大服务”意识,健全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结合办案向人大提出促进商洛绿色发展的地方立法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针对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依法依规协作配合,共同营造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