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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

2014-12-17 15:03:56 来源:商洛之窗

  其次,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来看,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虽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更多是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诉法,现有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还比较零散、不全面,尚未形成体系。在很多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都比照或者按照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标准和诉讼程序处理,没有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再次,在程序上,虽然我国在刑事政策上承认并支持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并尽量避免其进入刑事司法诉讼程序,但现实中的实践并不理想。
  最后,在犯罪预防上,我国已经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少年管教所对少年犯的教育矫治,类似于社会服务的实践等等,但是缺乏规范性和制度性使这些措施适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建议。
  首先,从定罪政策上看,要严格限定未成年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程度、控制能力和行为习性,将其刑事责任限定在常见多发、危害严重的特定重罪上。为此需对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进行完善,明确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因此,笔者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区分为三种基本行为,分别进行规制,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的不良行为明确规定某种非刑罚处置措施,例如:送入特定学校,参加社区服务等等。
  其次,从刑罚政策上看,我国虽有对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就显得远远不够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特殊的处遇体系。188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的《少年法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青少年的专门的刑事法规。美国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很快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英国、德国、法国等纷纷制订了自己的少年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少年法。因此,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追诉标准、量刑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再次,从处遇政策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司法保护是国际上的惯例。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表明,许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他们无法通过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方式和途径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而传统的监禁矫正方式,更多地带有惩罚、威慑、与社会隔离的色彩,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当前,许多国家建立了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例如在瑞士,作为主刑的社会服务当时限于适用于7-18周岁的青少年犯。我国近20年来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尚存在着差距。为此,我国应关注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过分依赖刑事手段,监禁刑是迫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最好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在我国,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对未成年犯罪人直接适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初犯、偶犯应适用社区矫正,应是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方向。
 

编辑:刘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