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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5-10-19 09:06:24

来源:商洛之窗

   王鹏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研究不作为犯罪中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不作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为绝大多数学者所承认,已经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但在实际研究中,在具体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学者们各自所主张的学说都有自己的道理,但如果要统一适用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又都稍显不足,因此,肯定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后,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进行认定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本人认为,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首先确定其认定标准,这样在具体认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时候,才不致于因完全靠主观臆测而对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果。而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的选择,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一)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1. 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纯正不作为犯罪也叫真正不作为犯罪,简单归纳起来,纯正不作为犯罪就是不实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为的不作为犯罪,其主要特征有:其一,其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其二,此种特定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行为人先行行为所引起或行为人职务、业务的要求等;其三,不作为者能够实施此种作为义务所要求的作为而没有实施。根据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选择应采用作为义务违反说并兼采期待说来予以认定。作为义务违反说就是认为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必然出现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或其他职务上、其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等应该作为的义务。另外,仅仅不履行所负有的特定作为义务还不能充足的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还需要负有特定的行为人能够或者说有足够能力来实行法规所要求的行为以避免否定性结果的出现。也即如果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现实中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根本实行不能或其实行不足以防止否定性结果的出现,应认定属于意外事件而不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人们遵守,因而法律具有人道、人性的特征,对根本实行不能或者实行不足以防止结果出现的不处罚的规定也正是法律人性、人道光辉理念中法不强人所难在现实中的闪现。所以,除了作为义务违反说之外,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还要兼采期待说或者防止可能性说。

  2. 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根据上述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探讨,本人认为,在纯正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一般为法律法规等所明确规定,如果引用法律因果关系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话,法律因果关系在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特别是法律对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设定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中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纯正不作为犯属少数,刑法条文所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

  对于纯正不作为犯来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特定的作为义务,根据作为义务违反说及期待说,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即违反了应作为的义务,那么其与危害结果就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比如刑法416条对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而根据作为义务违反说,负有特定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如果怠于履行其解救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不作为就与该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我们试想,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因犯罪人员的阻碍或者被控制而不能履行解救职责,或发生地震、泥石流等强大自然灾害而无法履行解救职责时,如果再根据作为义务违反说对该特定定义务人进行处罚的话,难免有情理不通之处,还有违“法不强人所难”这种人性原则,因而就需要有期待说来对作为义务违反说进行适当的限制,即期待作为义务人能够通过履行其作为义务来避免危害结果时,如果作为义务人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则认定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如果不能期待作为义务人通过履行其作为义务来避免危害后果时,如果作为义务人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则认定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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