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中断因果关系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此种类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本身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起果性,但因行为人本身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因其不履行其作为义务而不中断某种已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进程,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此处所指的已存在的因果关系可能是某种自然因素所引起的某种因果关系,也可能是他人所引起的因果关系。如消防队员甲在灭火过程中为了致与其素有嫌隙的乙于死地,故意迟延搜救,最终导致乙被烧死等。再如医生甲在接治被人致重伤的乙的过程中,因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拖延治疗,最终致使本来能抢救生还的乙死亡等。在此种因果关系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具有起果性,但具有防果义务,也就是其在负有作为义务也即负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前提下,能够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积极防止,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本人认为其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镇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