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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5-10-19 09:06:24

来源:商洛之窗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1.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是不作为犯罪中的核心问题,自古以来,几乎所有有关不作为犯罪的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而进行的。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所构成的通常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简单地说,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即不作为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选择要件。

  不纯正作为犯罪在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是学者们研究最多争议最多的问题所在。根据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的理解,在把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的基础上,本人认为,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干涉说加期待说来认定。

  干涉说是由宾丁等学者所主张,此说认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基于其“内心决意”的不作为而造成的客观事物的变化,继而通过积极地破坏起果条件与防果条件均衡而促成的,所以这种不作为具有原因力。但是有人认为,该说虽然从事物发展条件上找出了不作为犯罪发生的原因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同时将客观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联系,将心理现象作为原因力是不可取的;另外,该说所说的内心决意仅指故意,因而不能涵盖现实中存在的过失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本人认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行为人的内心决意即主观罪过往往通过其外在的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出来,因而我们仍然认为不作为是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而非心理现象。对于反对者所说的内心决意仅指故意,因而不能涵盖现实中存在的过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这种说法,本人认为,过失犯罪也是犯罪的一主观心理态度,因而只要不作为者存在过失,那么其与危害结果就有因果关系。如果所发生后果根本无法预见,或者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作为以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的出现时,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

  2.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在研究不作为犯罪以及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作为义务居于重要的地位,因为作为义务关系到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根据,作为义务的设定也正是立法者出于对某种社会关系或某种法益的保护而设立的。违反了这种作为义务即不作为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出现,表现为对相关社会关系或相应法益和权利的侵害,也正说明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人认为,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作为义务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其法定性在法律上就没有什么争议,因而我们说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相对比较明确。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其作为义务是不作为者构成犯罪的核心,没有相应作为义务的设定,也就不可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争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争论的核心,同时也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本人认为,如果我们仍然引入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话,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事实因果关系的链条的一端可能是行为人原因、他人原因、自然原因等,行为人自身单纯的不作为并不能引起事实因果关系的开始,但是行为人可以以某种特殊的方式来影响或者干扰事实因果关系的进行或者发展方向,进而对结果产生作用。行为人影响或者作用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不作为地利用他人原因、自然原因等所产生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是行为人不作为地不中断有害因果关系的发生或继续。

  (1)利用因果关系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此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起果性,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中的某种因果关系,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和旁观的态度,因而不改变原有因果关系的进行,放任结果的发生,最终产生了危害后果。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客观上即是利用了事实上已然存在的因果关系,在主观心理态度及客观模式构造上,与作为犯罪中的间接故意较为一致。利用因果关系型主要发生在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导致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如典型的宋祥福不作为杀妻案中,宋祥福不但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反而以言语对李霞进行刺激,尽管被邻居劝住,可是邻居走后宋祥福与李霞又开始了激烈的争吵和厮打,在妻子李霞再次声称自杀并已经在寻找自杀用的绳子时,宋祥福对此还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而不闻不问、不加劝阻,最终致使其妻子李霞上吊而死。此案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宋祥福到底是不是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理论与现实的偶遇引起了学者们新一轮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宋祥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并没有见死不救者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认为宋祥福对其妻子李霞的死亡无作为义务而不存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进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而有学者认为,宋祥福已经构成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民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作为义务,而本案中的宋祥福在其妻因其激烈争吵并言语刺激而意图寻死时,宋祥福不但不履行扶助义务进行劝阻而是不答不问,这是明显的放任不作为,因而认为宋祥福对其妻子李霞的死亡因负有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具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而宋祥福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对李霞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先行行为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如抢劫犯在追赶受害人的过程中,受害人因走投无路而跳入水中,抢劫犯未对其进行搭救最终受害人溺水而亡。此案例中抢劫犯与受害人溺水而亡之间就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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