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可体现为两个问题:其一,醉酒行为本身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其二,醉酒后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
依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人的行为要被确定为犯罪行为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必罚、无罪不罚是基本要求。对醉酒人追究刑事责任自不例外。
客观方面,醉酒人须实施了危害行为,该行为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主观方面,追究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存在罪过。
醉酒人在进入抑制期 (昏睡 )前,醉酒可能使其自身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但远非丧失这种能力。
在醉酒后的这段时间里,醉酒人是具备责任能力的,当然可以在具有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醉酒人进入抑制期处于昏睡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存在罪过 ?例如,一司机因醉酒趴在汽车方向盘上入睡,导致正在行驶的汽车撞死行人等。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醉酒人已丧失了对自己的认识与控制能力,那么是不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回答是否定的。对上述醉酒人,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当时来分析其责任能力,还要考虑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把醉酒前的状况,作为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