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案例1:赵巨海集资诈骗案
1988年10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犯罪分子赵巨海(原系岱山县电力公司职工)以其在东北经营鹿场,做鹿茸等生意,急需投入大量资金为借口,以月息5%至7%的高额利息,并通过先让其亲朋好友投资入股牟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入股款,兑付前笔入股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入股款,兑付前笔入股利息的手段,先后直接或间接向浙江省岱山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和宁波市镇海区等地的209名群众(其中70%以上系妇女,30%以上系50岁以上的老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9694万元,除37087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或退股本金外,尚有598.53万元被其使用、挥霍等,无法归还。同时,犯罪分子赵巨海还分别在2000年11月和2002年1月间,以虚构拼股买船和做药材生意借款为名,先后三次从宁波市人夏丽清处骗得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赵巨海畏罪潜逃,公安人员于2002年2月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将赵巨海抓获。
2002年2月7日,犯罪分子赵巨海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02年9月9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巨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2002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王生明集资诈骗案
1994年5月至2002年7月,犯罪分子王生明在经营其挂靠在临安市工业局的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杭州临安康泰实业公司和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设立的所谓杭州临安康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以经营摩托车缺少资金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违反法律规定,向原临安市工业局、临安市机关退休干部钓鱼协会等八十余个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计人民币630余万元,所得集资款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弥补经营亏损、还债和购置车辆、住房等。其中支付高额利息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有430余万元未能归还。
2002年明15日,犯罪分子王生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03年6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生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该判决。
案例3: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案情〕2004年初,赵鹏运服刑期间(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