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是一种理念,更是新形势下对消费领域提出的新要求。中消协将“消费和谐”确定为2007年主题,其宗旨就是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使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认为,围绕消费与和谐开展工作,要倡导一个科学消费和诚信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最终达到消费和谐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坚持自强与自律相结合,着力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良性互动行为,既要求消费者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承担公民责任,强化文明消费、科学消费、和谐消费理念和维权意识,大胆对破坏“消费和谐”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和揭露,通过正当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经营者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承担社会责任,在经营理念上恪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依法经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和良好的服务,在消费者维权中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认真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只有通过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共同努力,和谐的消费关系才有望形成。但是,目前我国消费维权体系还不十分完善,消费者、经营者作为消费关系的主体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这是当今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首先是消费者主体责任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日常消费常识缺乏,有的消费者平时不注意积累消费常识和商品知识,对所购买商品缺乏必要的鉴别力,有的消费者往往被经营者“血本甩卖”、
“低价折扣”等诱惑性广告语言所迷惑,稀里糊涂地买一些用途不大、质量又差的商品,往往在事后后悔不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二是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当消费者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有的因为买的商品便宜或者害怕维权过程复杂就忍气吞声,继而更助长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三是维权过头,有的消费纠纷中责任明显在于消费者,但消费者却想通过投诉渠道规避责任,如在现实生活中对吃过的食物以吃不下为由要退,穿过的衣服发现尺码买错了也要求退换等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是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缺失,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消费者、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缺失,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经营者利益的分离,产生不良的消费纠纷,甚至于引发闹事、群访等社会不稳定现象。为此,在消费以及消费维权的实践中,尽管消费者、经营者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价值取向也不同,但要引导他们主动承担与自身身份相对应的责任,一方面引导消费者成熟消费,通过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来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最大程度抑制消费者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做到诚信经营,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努力坚持做到消费者自强、经营者自律的有机结合,尽量避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矛盾,营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和谐消费氛围。
二、坚持引导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消委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力军作用
多年来,各级消委充分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维权,共建和谐”的理念,以热心、真心、耐心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力军作用,事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用真情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爱戴,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仅2006年,黄石市消委受理消费者投诉845件,调解成功803件,解决率为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64万元,组组数字说明,消委在构建和谐消费中充分发挥着主力军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更加尖锐,消费者投诉涉及的领域会更加广泛,这也给消委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消委要在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时期消费纠纷的各种矛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推进消费者利益诉求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