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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小知识:新媒体与著作权保护

2015-03-27 09:25:47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陈锦川

 一、新媒体及其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一)新媒体的概念及特点

  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传播方式,以个性化信息为传播内容,以多向互动为传播模式的传播媒介,涵盖了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一系列数字媒体,包括互联网、手机短信、网络电视、移动电视、博客、BBS聊天等各种媒体。新媒体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广泛性;信息平台的数字性与多样性;信息交流的自由性与持续性;信息受众的平等性与互动性。

  (二)新媒体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挑战

  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首先是法定许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但是要付酬。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作了一些列举。比如,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作品;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一些相关作品。再说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许可少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不用付酬,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明出处。比如,为了对一篇作品进行评论,可以引用一部分,又如,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可以少量的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2.作品形式的变化的影响。新媒体的出现,作品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表现在传播成本非常低,著作权的控制成本非常高,作者难以控制一部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随之而来就是著作权保护难度加大。你都找不到是谁在传播你的作品,或者说你刚找到一个传播者,但作品已经在整个网络中传开了。新媒体技术打破了内容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离,消费者也可以成为创作者。这就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放到网络上的作品、信息到底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作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平台服务,允许网民上传相应信息,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还是别人未经许可上传的,很难判断。

  3.传播方式与侵权认定。首先是事实认定。比如,网络上传播作品的作者是谁。另外,侵权行为随时发生变化。今天发现的一个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把它固定下来,很可能第二天就消失了。这就涉及到证据固定问题。网络技术导致网络技术服务商(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界限不清。随着商业模式的改变,如何判断内容提供商与技术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怎么区分他们的作用?比如,我们现在告百度、告苹果,百度和苹果都说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上面的信息都是网民上传的。但事实如何,要经过审理才能搞清楚。如果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让网民上传信息,当这个信息是侵权的情况下,该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实践中就出现了“技术中立”原则,即提供技术的人是中立的。

  4.法律责任。当认为一部作品是侵权的时候,怎么去清除它?如果是网络平台,可以要求平台把侵权作品删掉,但今天删掉了,可能明天又被其他网友上传。那么,如何对待这种反复侵权行为?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案子,原告的作品在网络上出现,他找了搜狐搜索,输入作品名称和原告名字,找到了相关的很多链接,然后通知搜狐,搜狐断开了原告指明的链接,但在诉讼中又发现有新的链接。搜狐辩称,搜索引擎是周期性、不断地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搜索,只要在网络上有原告作品,这种搜索链接就永远断不了。原告提出要求,搜狐把自己的姓名和作品名称设为关键词,把这关键词在搜索中删去,这样搜索引擎就再也搜不出其作品的链接了。这种方法会带来新问题,有可能相同名字的人写了什么作品与原告作品无关、或者有人评论原告作品。如果按照这种关键词搜索删除的方法,有可能涉及到别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