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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小知识:新媒体与著作权保护

2015-03-27 09:25:47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陈锦川

  二、北京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

  从目前的案件情况看,涉及新媒体、互联网的案件非常多。举个例子,05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仅66件,但09年受理的一审著作权案件3893件,其中涉及网络的案件达1854件,差不多占50%。这个比例现在越来越高。因此,审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已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中华书局诉汉王电子案。中华书局请专家点校“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并出版。汉王在其销售的电子书中存储了中华书局的点校版的内容。被告辩称,电子书中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花钱向国学公司购买的,注意不到这些内容是侵权的,而且已经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停止了电子书的销售。最后,法院同意了被告汉王公司的意见,认为汉王确实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停止销售电子产品,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给我们提出了新问题:电子产品的数据库很大,不像纸介质的很容易找到作者,如何找到作者获得授权,如何区分真正的权利人。

  案例二:房思玉诉世纪摇篮案。原告是《中国扫黑纪实》的作者,发现被告在世纪摇篮网站上放了自己的作品。被告说,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提供空间让网民上传东西,你通知我我就删除。后来法院判定被告要承担责任,因为被告不仅是简单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是在网民上传之后又进行了编辑、整理、推荐,应当注意到这部作品有可能是侵权,因而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这首诗流传很广,大家都以为是仓央嘉措写的。诗歌的真正作者就起诉了,法院查明这个作者曾经起名“扎西拉姆多多”,是笔名,在自己的博客上是博主,博客上信息的添加者用的名字也是“扎西拉姆多多”,而且他向读者提供作品查阅网址的也是这个博客的网址。最后,法院综合以上信息来确认原告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这里要注意,发表作品时用笔名、假名会存在风险,就是在你以真名出现时要证明你的笔名和真名是同一个人。

  四、赔偿标准问题

  (一)基本原则

  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又叫完全补偿原则。即你损失多少,侵权人就应该给你赔偿多少。法律确定了三个计算方法。第一是原告的损失,即损失多少赔多少;第二是被告的非法获利,推定为被侵权人的损失;第三个是确定法定赔偿数额,这是在前两种方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一个50万以下的标准来判赔。法定赔偿也不能随便计算,50万的幅度,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第二,作品的类型,作者曾经的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作者的知名度;还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一般的过失还是故意,以及侵权时间的长短、范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