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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2015-10-14 11:35:19

来源:商洛之窗

   贾金烽  

  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站在哲学的角度提出“人本是一个依照目的而活的东西,他没有一个目的,他什么事也做不出来”,再加上罗斯科·庞德“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1]的观点,我们对于把法律目的作为研究法律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应当是毫无异议,故此想要研究刑法理论就避不开“刑法目的”这个话题了。

  如果刑法目的这个源头性的问题出现了偏差,就算具体的刑事立法或司法对于规则原则适用得 “尽善尽美”,那也很可能与某一国的刑法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最终制定出一部恶的“刑法”或做出一个与公平正义相左的裁判。故此我们应当重视刑法目的的探寻和研究,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者还是刑法的适用者。

  “[疏]议曰:……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征其未犯而防其未然……”[2] 这些关于刑法的目的与功能的只言片语出自于中华法系的最杰出的代表作《唐律疏议》的开卷之辞。这也足以表明上述观点(法律目的是研究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了吧。当然这其中的“刑法”并非现在意义上的刑法,而应确切地称之为刑罚。因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故在当时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与民法的划分,其所谓“刑法”实为刑罚也。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揭露出了封建社会时期刑法的目的与功能:维护封建皇权专制统治,惩治“刑”、“杀”分子和预防“未然”犯罪。

  斗转星移,历史的滚滚巨轮已经驱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阶段了,相应地刑法的目的与机能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其目的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其内涵与外延又有哪些?笔者试析之。

  一、刑法目的之概念

  刑法目的的概念是什么,它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往往困扰着我们,如果不彻底搞清楚,它会使我们离真理越来越远,愈加迷惑,故很有必要在此理清楚。

  (一)刑法目的之概念

  要想理解刑法目的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目的”的概念和特征。从哲学上来讲,目的通常是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目标和结果。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观念形态;其次,反映了人对客观事物的实践关系;再次,它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依据,贯穿实践过程的始终。而刑法目的是目的的子概念也应该具备关于目的的的本质特征而与其相联系。故此我们可以在目的的哲学概念的基础之上自行确定一下刑法目的的概念。

  刑法目的的概念应当如何抽象呢?可试图这样去定义它:刑法目的是指刑法通过一定的机制而运作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刑法制定者和使用者的意识中所反映出来的某种观念。简单的说就是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是一种主观价值追求,是形而上的,极为抽象,也正是这种原因才会出现许多学者对此有诸多争议。故此对于刑法目的的内涵往往基于不同的主观价值追求,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封建社会的刑法目的、资本主义社会刑法目的与社会主义社会刑法目的会因其国家的性质和主流的意识形态(具体到法律层面则为法治理念的不同)不同而具有本质的差异。

  基于以上原因,在探寻某一国家的刑法的目的之时,不仅要考虑人类刑事法律文明共通的因素(如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而应该更多地关注某国具体特有的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阶级阶层、传统法律文化以及社会习惯等诸多本土因素。只有综合考虑了以上的诸多要素,才能确定出符合一国国情的的刑法目的,从而制定出能够为法律共同体及一般的法律主体自觉遵循的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做出具有公信力的刑事法律裁判为代表的法律文书。[3]所以学者在研究我国刑法目的问题时要注意与我国自身的国情联系起来,不能僵化地照抄照搬其他国家关于刑法目的的概念、内涵、外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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