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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2015-10-14 11:35:19

来源:商洛之窗

  (二)我国刑法应然的目的: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我有三点认识:第一,不管是国家安全、社会制度、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还是各种社会秩序,在我看来这些都可以用“社会关系”而将他们抽象起来,他们都是社会关系中一些比较重要的、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的要素,专业一点的叫法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本身就是因利益分配的需求而具有存在的价值),简称法益;第二,本条中的“公民”、以及第一条中的“人民”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我国刑法的效力条款的规定,我国刑法同样保护和惩处在我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所以公民一词只是体现了但是制定和修改刑法时期的政治性,而忽略了其内在的矛盾性,同样的“人民”的表述也不准确,刑法除了打击敌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保护敌人(犯罪分子)的功能,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故此我认为刑法保护或保障的对象应该是“人[包括自然人(犯罪分子)、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更深层次地,我们可以从中抽象出两点: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

  保护法益,我不想多说,我更想强调的是保护人权。虽然说我们可以把人权纳入到“法益”这个概念之中,但是之所以把它与保护法益等而视之,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一,保障人权是在世界范围内被确立的法律的共同价值,就像公平正义是法的基础价值一样;第二,尤其在刑法中保障人权应得到极度重视,因为其可能被极度地践踏,同时也只有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权。刑法保护一般人的人权,勿用多言,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往往被忽略。“如果说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做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20]的确,刑法是用来限制国家无限膨胀的刑罚权,从而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人权)。(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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