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读书 > 理论研究

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刑法目的问题的研究

2015-10-14 11:35:19

来源:商洛之窗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任务,而“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的做法源于前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特色”[11],这种做法目的是为了明确体现社会主义的刑法的本质:刑法是多数人对少数敌对分子进行镇压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目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所持之刑法目的观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远未达成共识。现就主要观点予以列举:一是认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就是我国刑法的目的,两者密切联系。[12]这可以说是学界比较统一的观点,占据通说的地位,多数学者持这一观点;二是直接把刑法第二条的规定直接或分解开作为刑法的目的;[13]三是有的论著把刑法目的区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两个方面,[14]或者在承认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两个方面的同时,区分为直接任务和根本任务。[15]张智辉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刑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陈明华认为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法的直接任务,也是刑法的特有任务,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刑法的根本任务;四是“犯罪人权利保护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出台……在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可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刑罚权的限制。”;[16] 五是“法益保护说”,该学说认为“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制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17] 六是“单独的人权保护说”,该学说认为“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是制定和适用刑法的唯一目的。”[18]我只是简单的列举了以上六种比较常见的观点,其实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这足以表明该问题确实很复杂,学界争议不断。这其中有好多观点是学者自己研究出来的,也有一部分奉行的是“拿来主义”,直接借鉴别国学者的论述,其中有些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有些则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合。

  三、我国刑法目的的现实出路

  针对我国刑法目的各种不同,甚至说极其杂乱的论述或表述,我觉着我在本文中应该探究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两个问题:1、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吗?2、刑法的目的应该是什么?

  (一)惩罚犯罪是刑法目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我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不是共同在一个平面上具有价值,前者只是一种手段,而保护人民才是最终目的。但为了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也必须要惩罚犯罪。只有通过惩罚犯罪,才能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虽然说,这两者是相互伴随、彼此不相分离的,但是在逻辑上来讲目的就是目的,手段就是手段,两者是俨然不同的,并不能不加区分地将二者因为这层关系而相纠缠到同一个概念范畴之下。比如大脑是人类的思维意识器官,而颈项与之密切相连,我们不能也将颈项也纳入到思维意识器官的范畴当中。所以我比较赞同不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的观点,不管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以及依据其他标准而作的区分。因为虽然我国刑法用了“为了……,而……”的句式把惩罚犯罪确定为刑法的目的,正如“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的。”[19]再者现在诸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追诉时效的规定,还有相应的禁止类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都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显然如果要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是经不起推敲的。也许根本不应该把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目的的内容才是正确的。

  • 相关阅读
  • 产城融合:县域移民搬迁的有益探索

      马建琦  镇安是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境内沟壑纵横,自然灾害频发,群众居住条件艰苦。省委、省政府陕南移民搬迁政策的出台,为贫困山区改善民生、加快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2011年以...

    时间:10-14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