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法律保证,是实现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
旅游市场秩序是关系到旅游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对《旅游法》实施效果的评价。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等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
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记者:《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综合法。《旅游法》的实施将给旅游监管工作带来什么影响?
杜江:《旅游法》的内容涵盖市场规范、权益保障和旅游促进三大方面,既是规范法,也是保障法,又是促进法。但无论是规范法、保障法还是促进法,都与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高度相关。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旅游法》确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以及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的规范措施等,为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和监督管理、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扭转低价操作模式
记者:“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是旅游市场的顽疾,历经多年的严厉整顿依然屡禁不止。《旅游法》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杜江:《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设置了规范、禁止和处罚性规定,相关条文达到10多条。其中引起很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是第三十五条。
从修订、实施《旅行社条例》甚至更早开始,业内就一直有一种很强烈的主张,认为“零负团费”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法律不要管,也管不了、管不好。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和有些阶段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来强制干预管理。“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就是市场失灵,“挂靠承包”也是。在这种低价操作模式中,可以说没有赢家。所谓的“买团”、“卖团”、“赌团”和“人头费”、“填坑”等,都是这种低价操作模式的真实写照。
《旅游法》把解决“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作为重点,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贯彻《旅游法》的重点、难点。因此,贯彻落实好第三十五条,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关系到全社会对《旅游法》实施效果的评价。
合同监管是突破口
记者:“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被认为是《旅游法》的重要创新,您怎么看?
杜江:《旅游法》在规范旅游市场方面,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旅游服务合同得到了空前强化。这是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探索和始终坚持的。先前《旅行社条例》对旅游合同做出了比较明确、全面的规定,其后国家旅游局还与工商总局制订、修订了团队国内游、出境游、赴台游以及一日游等多个合同范本,很多地方、城市的旅游主管部门还会同工商部门制订了标准合同。增强合同意识,就是运用市场机制来规范旅游市场,这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目标和方向。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纠纷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更多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来解决旅游监管遇到的难题,是贯彻《旅游法》的亮点,也是符合旅游业发展实际的。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中包含的内容,就与价格有了必然的联系,与游客对旅游行程最终的评价有了必然的联系,合同就成为判断旅游服务质量优劣、处理旅游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凭证,旅游监管部门应当突出抓好这方面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