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工作中,重点是要树立合同意识,强化合同检查措施,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来解决旅游监管的难题。旅游中的纠纷依据民事合同进行调解,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就可以把现有的法律体系资源调动起来,有效弥补旅游监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合同是很重要的抓手。
记者:《旅游法》加强了对旅游经营的管理。您怎么看待严格执法与服务企业的关系?《旅游法》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
杜江:正确处理服务企业与依法监管的关系,是旅游监管系统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和行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汪洋副总理在宣传贯彻《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治乱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我们要勇于承认旅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顽疾多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许多旅游企业老总常讲,“公平是对经营者的最大保护”。对企业来讲,公平的市场环境非常重要,对非法企业的依法惩处就是对守法企业的最好服务。所以《旅游法》实施后,各地要抓住一些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对象,对恶意干扰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施以重拳,使旅游市场秩序能有根本好转。
此外,在《旅游法》实施之前大力开展普法宣贯活动,让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旅游消费者更多地了解《旅游法》,不仅能使各方有充分的准备,也为我们将来执行《旅游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也是一种服务。
记者:加快旅游业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离不开导游的参与。《旅游法》在导游管理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杜江:《旅游法》就导游管理、服务和权益保障做出了很多制度性规定,包括通过旅行社和行业协会注册领取导游证以加强导游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向所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乃至支付游客接待费用等。同时,《旅游法》还将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制度予以固化,包括资格考试、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禁止索要小费等。此外,《旅游法》对导游、领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这些都是法律对导游管理和权益保障所给予的强化和创新。
用好这些法律武器,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特别是承担导游人员注册和管理、保障、服务的旅游行业组织必须尽快改革建设到位。同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旅游行业组织都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来管理、服务导游人员。一些地区、城市实行导游培训、考试计算机化和网络化,并以此为基础和手段实现导游考试、培训的经常化,极大方便了导游人员,值得学习推广。
要解决导游服务和管理面临的问题,也要抓住合同这个关键环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无论是长期固定的导游、还是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都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有团队旅游都是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服务派遣单也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服务质量的优劣由旅行社决定,出了问题只能找旅行社。因此,可以通过合同的手段把导游服务和管理这项工作
抓起来,强化旅行社的责任意识。文明旅游要突出强调
记者:中国公民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旅游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规范?
杜江:文明旅游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大的层面讲,涉及国民基础教育、法律保障、社会监督等;从旅游角度讲,除了宣传引导之外,有两项工作是必须加强和完善的。
第一是行前说明会制度。旅行社行前说明会制度能够使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的文明、安全等方面事项得到强调,使游客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对整个旅游团的顺利运作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行前说明会的行业标准,对行前说明会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要求,发挥好行前说明的各项作用。第二是强化导游、领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引导督促作用,这些要求已经写入《旅游法》当中。这两方面与旅游监管工作密切相关,旅游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为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旅游素质的不断提升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