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不能安排另付费项目。美国多个景点都有直升机项目,可以在空中俯瞰城市和自然景观,视角很不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推荐自费项目。即使有游客提出想去,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我们也没有让去。”王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相比于之前实行的《旅游管理条例》,《旅游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惩罚措施更为严厉。以前出现违规行为,只要口头教育、劝说、纠正就可以了,现在就是违法了,要罚款、吊销导游证。我们都很小心,风险太大。”
韩玉灵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不许购物”是对《旅游法》的误读,不是《旅游法》的规定死板,而是导游的执行过于僵化,例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人只看前半部分,而忽视后半部分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旅游法》并不是完全禁止购物,双方协商一致便可购物。旅游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理解法律的本意,不能指定购物店,这是为了杜绝零负团费情况下,通过购物拿回扣的行为,而不是为了禁止游客正常的购物活动。
王红说,《旅游法》实施后,团费涨了,但导游的工资没涨,还是一天300元至500元的带团费,反而是自费项目取消了,导游没有了提成。既然干多干少都是拿一样的工资,导游自然没有了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很多导游都消极怠工,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
据王红介绍,近十几年来,导游的利益一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导游都是自由职业者,大部分和旅行社都是临时雇佣的关系,带团也是在多家旅行社带,没有签过合同,没有保险,导游都是自己在上保险,而且导游在接团时会为游客先行垫付景点门票等费用,之后再和旅行社结算。
另外一名导游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喜忧参半”,虽然《旅游法》让导游挣得少了,没了提成,但其中也增加了对导游利益的保障条款,要求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合同,要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不得让导游垫付费用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导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