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自去年以来,新疆全区各地州、市县级文物部门向新疆自治区文物局上报文物违法案件共计19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局长盛春寿也认为,“法人违法”、“有法不依”现象,是文物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新难题。虽然保护文物在国家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目前文物保护机制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野外文物的保护、“法人犯法”还没有具体有效的制约手段。随着新疆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增多,一些利益熏心者在短期经济利益驱动下重开发、轻保护,文物往往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盛春寿建议,应当修订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定位,对野外文物点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或者聘请文物监护员,进行巡查、看护,并对文物监护员给予适当补助;在查处“法人犯法”案例时,引入“双罚制”,对待法人单位犯罪,既要处罚法人单位,也要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