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遇到文物时,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同济大学教授张松认为,如何保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比提前开展的考古勘探更加重要。“地下勘探只是在一个大致的范围内进行,地下埋藏的东西在没有发现时不那么确定。而且北京这么大,勘探需要大量时间、人力、财力、物力。再者,目前地下文物勘探的技术也局限。”
张松认为,施工中发现文物后如何保护,新的法规中必须明确。“停工、勘测、评估,必须有一个操作方案出来,再看是调整施工、进行经济补偿还是用地调整。国外已经有一整套很严密的系统,突然发现一个文物,有一套对应的法规来规定该怎么做,而我们现在比较欠缺。”在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立项论证会上,文保人士也曾建议新规当中应规定,如果施工中发现地下遗址或者埋藏物并需要原址保护时,应征收后直接补偿,这属于典型的因行政需求而进行的征收。
朱自煊则建议,新规必须理顺并协调好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的关系。“很多破坏是由于建设、规划等部门前期的协调、沟通没做好。文物部门的权力是很受限制的,没有法律依据时就是看谁的权力更大。”
其他法律法规须配合调整
张松认为,要想真正保护好地下文物,仅出台《地下文物保护规定》还不够,相关的法律也必须跟进。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文物保护法》涉及地下文物保护。他认为,《城市规划法》、《土地法》、《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应相应涉及地下文物保护,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以《物权法》为例,现行《物权法》中对于个人私有财产有一系列规定,但没有对于文物产权的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文物者需要判刑,这就应该在《刑法》中有所规定。而目前对于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处罚一般仅仅是罚款。“开发商的套路是先破坏了,大不了罚款,罚个50万、100万元根本不在乎,一个项目涉及到几亿元的资金呢。而要追查刑事责任时,指挥的人、负责的人很少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破坏的人,一般是农民工成为替罪羊。在国外对这些是有明确规定的,责任人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是很清楚的。”(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