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文物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已经发现、辨别出假文物,但不予揭穿,仍向购买人介绍说是真文物,促成物品交易,并借此收取好处费,则不论卖方构成何罪,鉴定专家都应单独构成诈骗罪。
马志忠对上述观点持保留意见。他认为,不应当过分夸大文物鉴定专家的作用。关于文物鉴定专家参与倒卖文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刑法应该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鉴定文物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专家的鉴定意见也只能作为参考,而无更高的法律效力。无论真专家还是伪专家的鉴定意见,只能供文物买受人或者持有人参考,最后的决定权和处分权还在于文物买受人及持有人。(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