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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文物仿制品能用专利保护吗?

珍贵文物仿制品能用专利保护吗?

2012-05-30 15: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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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肖兽首人身像原是圆明园海晏堂前的扁形水池喷水台上的喷泉形象,在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被掠走。

  2003年开始,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人鱼公司)组织对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人身像进行创作,之后,精仿十二生肖兽首和十二生肖兽首人身像。2008年,美人鱼公司将狗首、鸡首、蛇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获得了授权。后美人鱼公司认为汝阳汉唐古玩艺术品有限公司(下称汉唐公司)仿制的狗首、鸡首、蛇首与其相应的外观专利产品十分相似,于是将汉唐公司、上海藏宝楼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藏宝楼公司)、樊社盘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0万元。

  美人鱼公司认为,原告生产的产品虽然是仿制品,但是由于原件已经流失到国外,也没有现存的资料能够得到原件的真实外观,美人鱼公司投资数百万元和有关专家合作,花费4年时间研制出仿制品并获得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理应得到保护。汉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无论从整体上还是从设计要点上都和原告的专利产品相近似,属于侵权行为。藏宝楼公司在其经营的工艺品市场内与樊社盘共同销售涉案商品,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被告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耳朵、眼睛、眉骨、嘴鼻部等处的特征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一  涉案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观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圆明园十二兽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美人鱼公司和圆明园管理处合作,就是要最大可能的还原十二兽首的真实性,所以原告投入了大量心血来确保符合当时的真实情景。”美人鱼公司法律顾问陈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这些兽首的原件已经流失到国外,也没有现存的资料能够得到原件的真实外观,美人鱼公司在研发生产仿制品时投资数百万元和有关专家合作,花费4年时间研制出仿制品并获得了中国外观专利授权。因此,这些仿制品同样具有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汉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无论从整体上还是从设计要点上都和原告的专利产品相近似,已经构成了侵权。

  “通过对美人鱼公司已取得的鸡、狗、蛇首的外观专利的详细比对,汉唐公司所生产的涉案商品与原告专利从外观上不足以造成误认、混同,因此,汉唐公司没有对原告构成专利侵权。”汉唐公司的代理人李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美人鱼公司就十二兽首的仿制品与圆明园管理处有合作,但不能排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仿制行为。产品开发是指从研究选择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开始到产品设计、工艺制造设计,直到投入正常生产的一系列过程,如果产品设计能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则才能取得排他的法律权利。产品开发的授予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仅涉及到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应当由该产品的所有权人授予,而圆明园的十二兽首是文物古迹,其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圆明园管理处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所以,美人鱼公司不能取得对这些文物的独家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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