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到文物犯罪的行为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出于司法慎重的考虑,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对走私文物罪适用死刑。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受捐单位,在对捐赠文物进行管理、保管和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最高将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如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捐赠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要想让民间收藏家真心实意地捐赠文物,政府须付出足够的耐心与诚意来建立信任关系。一方面要出台相关的捐赠细则,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捐赠工作,接受捐赠者及广大市民的监督,杜绝再出现文物失踪、损坏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做好文物的保存和展示工作,让文物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也为文物提供最有利保存的硬件条件,让捐赠者放心。
延伸阅读
美国受捐机构有三项义务
美国法律赋予捐赠者强制执行权。在发现受捐机构违反下列义务使用慈善捐赠时,捐赠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捐赠财产得到合法使用。
同时,受捐机构有三项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要求受捐机构将慈善目的置于第一位,不允许将受捐机构的财产用于非慈善目的。也就是说,忠实义务要求受捐机构时刻遵循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如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捐赠物租售给第三方,擅自私分、侵占捐赠物等。对于这种行为,不管该交易是否公平,或者第三方是否出于善意,受捐机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谨慎义务,涉及到受捐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要求受捐机构勤勉、谨慎并熟练地完成它的职责。在衡量受捐机构是否遵循了谨慎义务时,通常要看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工作章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果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履行职责的方式态度也并无不当,即使是因为决策失误而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是服务义务,要求受捐机构的行为受有关法律、该机构的组织文件以及特定的捐赠条款的严格限制。即使受捐机构的管理人享有广泛的管理权力,只要受捐机构试图进行违背捐赠者捐赠目的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单方的、无效的行为。2001年纽约州史密斯诉圣特路克·罗斯福医院一案中,原告是一项慈善捐赠的设立者,其声称被告的一项行为违反了其设立捐赠时的慈善目的,要求该州的司法部长加以干涉并阻止该项行为,司法部长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不满司法部长的处理结果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强制执行权,法院受理了此案,最终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