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召开的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在2009年全市重金属排查工作基础上展开,对全市18家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一、二级饮用水源源地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取缔、关闭情况;
(四)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排污口规范情况以及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4月20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各县区集中检查阶段(4月20日-5月5日)
由各县区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涉及采矿、电镀行业的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集中进行整治。
(二)市上抽查阶段(5月6日—5月9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
(三)省上专项整治阶段(5月10日-6月30日)
5月10日至5月31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选矿行业中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6月10日至6月30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冶炼行业中涉及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是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环境执法工作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务必引起各县区高度重视,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重金属企业污染现状,认真分析筛选出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执法。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检查、巡查、督查、后督察工作进度。对检查发现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要认真梳理近年来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及时开展“回头望”检查,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对于未列入4家重点监测企业名单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县区要比照重点监测企业的监测要求,进行全面监测。请各县区于5月5日前将化工、采矿行业中涉及重金属企业检查情况和《重金属污染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重金属污染企业检查情况明细表》,书面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日前,将由县区组织监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